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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中证A50指数增强发起A,永赢中证A50指数增强发起C: 永赢中证A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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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中证A50指数增强发起A,永赢中证A50指数增强发起C: 永赢中证A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1-04 17:48    点击次数:162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永赢中证A5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 年9月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252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50指数,编制方案为: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ESG评价结 果在C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过去一年日均自由流通市值排名第一;    ?样本空间内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    ?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    (3)在待选样本中,选取过去一年日均自由流通市值最大的50只证券作为 指数样本,同时满足各中证二级行业入选数量不少于1只。    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单个 样本权重不超过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40%。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 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 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定期调整设置缓冲区,在 选样方法第(2)步,对中证三级行业内排名第二的原样本,若其自由流通市值 不低于相应行业内排名第一证券的80%,且符合其他条件,则仍然选取为相应行 业的待选样本。定期调整的样本比例一般不超过10%,除非因未成为待选样本而 被剔除的原样本数量超过10%。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 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当沪 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发生变动导致样本不再满足互联互通资格时,指数将相应 调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理论上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 说明书“风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 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包括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 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 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 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当本基金将所持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 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 和投资集中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 分。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 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将股票期权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 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 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 风险,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 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 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 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 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 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存托凭证 投资。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 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 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 他机构购买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人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活动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交易日 开放日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的情况,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等 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改,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低于三年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 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的正常交易,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共同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安排,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1、22、23、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文件批准,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告注册 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643,410,000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 元,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8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宁波银行副行长。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永赢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王丹丹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 行长。    方圆先生,董事,本科。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公司银行部二 部副经理、鄞州支行交易银行部副经理、鄞州支行公司银行部三部副经理(主持 工作)、鄞州支行古林支行行长、鄞州支行副行长、无锡分行副行长、上海分行 副行长。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德隆先生,董事,硕士,新加坡籍。曾任星展银行首席风险官;星展银行 (印尼)董事;星展银行(中国)监事。现任 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新加坡华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球企业及投资银行部主管、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风 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经 理、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资金部副总裁、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华 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北亚区首席风险官、 候补行政总裁。现任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风险官,华侨源深置地 (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21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 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 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 伙人、上海分所兼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云知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卓尔博(宁波)精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义中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系主任、 副院长。现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浙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上海分行行长,个人 银行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经 理。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12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黄玉芳女士,监事,硕士。9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2015 年 7 月加入永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芦特尔先生,硕士。21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 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永赢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汪成杰先生,硕士。11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 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证券机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 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永兴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8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永赢国 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厉大业先生,博士。17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产品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虞俏依女士,学士。20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兼客户 服务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朱晨歌先生,复旦大学理论物理硕士,10 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华安基      金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汇安基金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      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其在职期间管理基      金的产品名称及管理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产品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总经理芦特尔先生、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吴玮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高楠先生、权益投资部联席      总经理李文宾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基金托管人相 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 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1)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青银大厦    邮政编码:266100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成立日期:1996 年 1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2﹞154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8.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陶蕾    联系电话:0532-88251148    青岛银行成立于 1996 年 11 月,总行设在山东省青岛市,2015 年 12 月 3 日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2019 年 1 月 16 日在深交所上市,为山东省首家上市银行、 全国第二家 A+H 上市城商行。近年来,青岛银行业务规模稳健扩张,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集团管理总资产突破 8,700 亿元,青岛银行 2024 年上半年实现 营业收入 71.28 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41 亿元。    多年来,青岛银行以“创新金融,美好银行”为发展愿景,取得了稳健持续 的发展,资产规模、净资产水平和创利能力屡创新高。同时,青岛银行在全省拥 有超 190 家营业网点,16 家分行,先后成立山东首家科技支行、文创支行、港口 支行等特色支行。    青岛银行近年来综合实力、社会认可度不断提升,在中国银行业协会“陀螺” 评价中,青岛银行居城商行前列;连续多年跻身世界银行 500 强;2023 年入围 “中国 500 最具价值品牌”               “亚洲品牌 500 强”,均连续七年上榜;2016-2023 年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度荣膺服务业最高荣誉“五星钻石奖”,是全国唯一连续八年蝉联该奖项的城 商行。    青岛银行积极探索特色鲜明、高质量发展的发展之路。公司治理、风险管控、 IT 建设等经营管理能力持续提升,初步形成“治理完善、服务温馨、风管坚实、 科技卓越”的发展特色。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青岛银行资产托管部成立于 2020 年 7 月,秉承着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 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卓越的资产托管服务。部门拥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架 构,通过下设产品与市场室、运营管理室、投资监督室、综合管理室、内控稽核 室等五处核心部室,实现了业务流程的前中后台分离,确保了职能的完善性、分 工的科学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为业务的稳健、高效和安全运营提供了坚实的保 障。目前,资产托管部拥有员工 26 人。其中,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 等关键岗位人员均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青岛银行于 2022 年 7 月 1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221544 号。目前,青岛银行已开展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 财产品、基金专户、券商资管、信托、资产证券化在内的多种资产托管业务,与 众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达成 了合作意向。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青岛银行秉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青岛银行设立内控与问责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事项统筹管理、决策以及责 任追究审议审批工作。法律合规部作为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拟定内部控制基 本制度,监控和报告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并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 及日常工作。资产托管部设立内控稽核室负责托管业务的合规内控和风险管理工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作,通过定期稽核、风险预警和事件触发等方式,对托管业务日常管理及运营工 作进行管控,实时进行风险评估及管理。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 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 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资产托管部设置内控稽核室,其实施内部控制 的检查、评价,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执行部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青岛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 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各岗位应当在制度与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 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1)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青岛银行建立起以产品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为 主轴,覆盖托管全业务流程的制度及内控体系,建立了监督制衡的岗位职责、科 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及规范细致的操作规程,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式,将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业务部室、各业务环节及各业务岗位,确 保托管业务连续性及规范运作。    (2)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青岛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产品与市场室、投资 监督室、运营管理室、综合管理室、内控稽核室五个业务部室,实行关键岗位双 人双岗双责工作机制,互相监督,并施行严格的授权和分级审核。针对各项业务 和管理均体现前、中、后三位一体全过程的监督制衡,特别强调后项程序对前项 程序的监督。    (3)建立完善的系统控制:青岛银行使用专业可靠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 系统功能完备,安全高效,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开放性及可扩展性。并设置“两 地三中心”灾备体系,实现同城及异地灾备,有效确保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于 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配备 360 度视频监控系统和电话录音系统,并设置门禁管 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保证信息技术系统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 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施筱程    客服热线:400-805-8888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 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刘沁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20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沈熙苑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24 年 9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252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A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五、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总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七、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八、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发起资金提供方认 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 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C 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 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 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1.0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0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0)/1.00=9,910.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 1.0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9,910.99 份 A 类基 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 费用为 1,000.00 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5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550.00)/1.00=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550.0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 金产生的利息为 5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认购份额=(5,500,000.00+550.00)/1.00=5,500,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 生的利息为 550.00 元,则其可得到 5,500,5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三、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 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 得低于上述下限。    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 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受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5)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认购的不受 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十五、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 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的情 况,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 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国家外汇管理局相 关规定变更、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 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 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 低于上述下限。 参见相关公告。 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 回费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 时间递减,即相应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持有期限(Y)                          费率            费率           Y<7 日         1.50%         1.50%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Y≥30 日            0     0    注: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申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 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 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 为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0500=5,237,142.86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到5,237,142.86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假定A类基金份额有三笔赎回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 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发起各笔赎回申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Y(日,Y)                    6               20          40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50%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元,e=c×d)             165.00             55.00         0 赎回金额(元,f=d-e)           10,835.00          10,945.00   11,000.00    例五:假定C类基金份额有两笔赎回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 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 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 2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T 日 C 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元,b)             持有时间(日,Y)               6         20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             赎回总额(元,d=a             ×b)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用(元,e=c             ×d)             赎回金额(元,             f=d-e)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撤销。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持有基金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资人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停申购时。    发生上述第 1、2、3、5、7、8、10、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6、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但是如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当日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及年化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 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包括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控制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跟踪误差的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础上,对投资组合进行积极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1)A 股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以中证 A50 指数为标的指数。    参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其权重,初步构建投资组合,并按照 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作出调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等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增强型策略以量化多因子模型为核心,辅以个股研究精选策略,基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其行业分布,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优选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中基本面更佳、预期回报更好的公司,并适度配置非成 份股中符合本基金选股标准且在细分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的优质公司。    ①量化多因子模型    本基金的量化多因子模型基于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因子库,在投资中主要 使用以下大类因子:基本面因子(价值、成长、质量、分析师预期等)、技术面 因子(动量、反转、换手率、市场微观结构等)、AI 因子(机器学习)等。通过 使用量化投资方法,基金管理人开发了多因子选股模型,并通过量化手段优化各 因子权重,对个股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分,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构建投资组合,以争取实现指数增强型的目标。    ②个股研究精选    本基金以 PEG(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和盈利能力为主要考量,从行业 空间、竞争格局、估值水平三个维度出发,根据估值水平、盈利质量、成长速度、 预期空间、筹码结构等定量指标,以及上市公司品牌、产品、技术、渠道、商业 模式、管理层等定性因素综合决策,选择更加细分且成长空间更大行业中的潜力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龙头公司。    ③风险控制模型    本基金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需要控制跟踪偏离过大的风险。本基金运用 风险模型对投资组合风险进行监控与评估,将根据对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暴 露度等因素的分析,对组合跟踪效果进行预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力求将跟踪 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④交易成本模型    本基金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固定成本,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在控 制交易成本的基础上,减少交易对业绩造成的负面影响。    ⑤组合优化模型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各种市场信息的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并监 测组合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控制和调整组合的换手率。 依托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精选出的股票备选库构建基金股票组合,精选具有较强 竞争优势的公司,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通过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以在不增加额 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收益水平。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①相对 A 股有稀缺性行业与个股,对资本有显著的吸引力,具有较高的配 置价值;    ②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良好成长性或高额 股东回报率;    ③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    ④相对 A 股同类公司具有显著的估值优势的公司。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参与存托凭证投资。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企业债等多种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债券投资主要用于提高非股票资产的收益率,严格控制 风险,追求合理的回报。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运用 基于债券研究的各种投资分析技术,进行个券精选。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 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 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 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 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本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 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 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 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若相关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 监管要求的变化。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 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 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 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 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针对股票期权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严格 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审慎经营原则,参与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 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 益。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5.2)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5)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7.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7.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17.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0.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0.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20.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9)、             (12)、                 (13)、                     (2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A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等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A5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证 A50 指数从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证券中,选取市值最大的 50 只证券作 为指数样本,以反映各行业最具代表性的龙头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基于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如上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并进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理论上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 证券、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值。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 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此而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 错误发生或虽发现错误但因上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 面值;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 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费等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算方法如下:    H=E×0.13%÷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H=E×0.4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 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承担;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 情况。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事项时;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二)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应就报告期内发生的转融通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证券出借业务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执行。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的 基金信息: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 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 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 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 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 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和经济 周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生重 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并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标的指数成份股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 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 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①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详细了解本 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 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②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详细了解 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③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详细了解 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影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响投资人的资金安排。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应当收取 1.5%的赎回费,该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章节,详细了解本基金 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在此情形下,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 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 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 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本基金风险之间的匹配 检验。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状况、投资 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 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8%以内,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 在 0.5%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或退市,发生成份股停牌或 退市时,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本基金的增强型策略以量化多因子模型为核心,辅以个股研究精选策略,由 于对标的指数的适度增强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 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 大损失。    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 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 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 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 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 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 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本基金通过融资交易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润,这 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本基金将所持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 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 利息或费用,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本基金投资者需承担由此导 致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存托凭证 投资。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 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 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 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 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 的风险。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 市门槛略低于 A 股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 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 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 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 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 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 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应调整变化。    (1)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 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 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 殊风险: 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 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 股通交易的风险;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 供股、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凭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 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 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 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 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 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4)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 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 风险。    (5)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 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券投资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还有可能面临《基金合 同》相应修改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 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九)其他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进行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 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最低期限。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 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调整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 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1、22、23、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青银大厦     邮政编码:266100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成立日期:1996 年 1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2154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8.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银行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文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 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品(包括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若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5.2)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5)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若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7.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7.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17.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0.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0.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20.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20.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          (9)、             (12)、                 (13)、                     (2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三)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 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 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 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及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 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 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 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作事宜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 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交易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规定的交易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交易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 定义存在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在充分履行监督义务后免于承担责任。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导致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 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应划付的认购款、资 金划付时间。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十)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 规定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 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在充分履行监督义 务后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免 于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 行监督。    (十一)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 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 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 复核。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不 限于电子邮件、传真件及其他通讯工具)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 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并保证数资料和制度的真实、完整、准确。    (十四)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切实履行 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不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六)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 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其他账户。 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 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责任。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财产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应 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 有效。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账户业务,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 印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现 金红利、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基金托管银行账户进行。若开立基金托管银行 账户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达成一致需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以下简称 “网银”),网银管理员用户应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使用。基金托管人所持有网 银用户可开通查询、转账权限,基金管理人所持有网银用户仅允许开通查询、对 账权限,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使用其自有账户网银或通过其他方式申请对本基金 托管银行账户的转账权限。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因场内投 资需要,为本基金开立的三方存管账户除外;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 算账户和持有人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 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    (六)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三方存管账 户,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 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不得 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七)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账户,并授权基金托管 人选择具有三方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产品三方存管账户,办理相关银期转账 业务。    (八)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其预留印鉴须包含基金托管 人印鉴。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 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 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银行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 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协议涉及 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内容达成一致,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 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存单后,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存单正本,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上述定期存款投资进行查询查复,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 予以配合。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 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 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管人或从基金托管人处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支取,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门办理。若采用邮 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延误、丢失、损 毁等责任。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存单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存单正本,基 金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 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 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等与 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或未发送原件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 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复印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由此 基金净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及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 定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进行公告披露。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人接管基金资产; 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清算期的证券持仓不能主动增加。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的7×24 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法定 节假日除外)的人工咨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内容 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 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 流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400-805-8888(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公司网址:h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 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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