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的募集已于 2024 年 9 月 4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252 号文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公司”或“永赢基金”),基金托管人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线上直销渠道)及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
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C 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 022205。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募集
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如有)下属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
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
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
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办理“增
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
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
认结果。
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
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
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
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
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认购的不受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24 年 11 月 4 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http://www.maxwealth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机构咨询。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
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理论上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
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具体风险
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
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
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
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
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
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
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
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当本基金将所持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
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
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
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
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
于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
交易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将股票期权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
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
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
杠杆性风险,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
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
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
与存托凭证投资。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
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
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
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的,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
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果在 C 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所属中证三级行业内过去一年日均自由流通市值排名第一;
样本空间内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 300;
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
指数样本,同时满足各中证二级行业入选数量不少于 1 只。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使
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前五大样本权重合计不超过 40%。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 6 月和 12 月的
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
相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定期调整设置缓冲区,
在选样方法第(2)步,对中证三级行业内排名第二的原样本,若其自由流通市
值不低于相应行业内排名第一证券的 80%,且符合其他条件,则仍然选取为相
应行业的待选样本。定期调整的样本比例一般不超过 10%,除非因未成为待选
样本而被剔除的原样本数量超过 10%。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
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当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发生变动导致样本不再满足互联互通资格时,指数
将相应调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设 A 类和 C 类两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简称: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发起 A,代码: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基
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各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
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八、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及年化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九、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
份股(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
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基金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
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 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认
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
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
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十三、销售机构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7 层
联系人:施筱程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客服热线:400-805-8888
永赢基金官方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永赢基金”并选择关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网站关于代销机构名录的公示。此外,基金管
理人亦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
新的销售机构名单。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
询各销售机构。
十四、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
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五、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
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第二部分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
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 2024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期间,销售
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
行基金认购。
四、份额确认: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销售机构确实
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登记机
构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机构查询。
五、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认
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
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
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认购的不受上
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 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 1.0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0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0)/1.00=9,910.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 1.0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9,910.9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
费用为 1,000.00 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550.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 A 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00+550.00)/1.00=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550.00 元,则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
金产生的利息为 5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500,000.00+550.00)/1.00=5,500,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
生的利息为 550.00 元,则其可得到 5,500,5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七、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
十三、 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第三部分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的开户及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上午 9:00 至下午 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
料:
(1)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
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等
(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4)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
面复印);
(5)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本国税收居民提供);
(6)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
函及投资者承诺函》的回执;
(7)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8)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已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个
人印鉴(签字)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
(9)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10)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材
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私章的
《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业务
授权委托书》;
(3)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传真交易
协议书》一式两份;
(4)提供有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
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5)提供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6)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
人信息收集表》以及随附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7)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最新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
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9)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10)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指定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或银行
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11)如是金融机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相关业
务资格证明等;
(12)如是金融机构以产品名义开户,请提供产品成立公告、备案证明文
件(如备案批复函)等;
(13)如是社保账户,请提供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
组合的确认函等及托管行资料;
(14)如是年金类账户,请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年金管理资格证书
等及托管行资料;
(15)如是 QFII 账户,请提供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批准 QFII 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资格等及托管行资料;
(16)如由托管人负责开户,需另外提供托管人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托管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身份
证等;
(17)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
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的回执;
(18)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本国税收居民提供);
(19)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消级非金融机构提供);
(20)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已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交易
业务申请表》;
(21)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预
留印鉴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或划款指令或资金划拨内部审批单的复印件;
(22)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23)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销售适用性风险
测试。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
账户,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
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户名: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0010122000582559
开户行:宁波银行鄞州中心区支行
大额支付号:313332082060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注意事项
(含认购费)人民币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发售,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含认购费),线上直销渠道除外,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询。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发起 A,代码:022204;C 类基金份额简称:永赢中
证 A50 指数增强发起 C,代码:022205。
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
为准。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 17:00 之前未足额划
到指定基金直销中心账户;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形。
二、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 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
中,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
为无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第五部分 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
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第六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1、22、23、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人:沈望琦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青银大厦
邮政编码:266100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成立日期:1996 年 1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2154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8.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陶蕾
联系电话:0532-88251148
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 销售
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登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刘沁宇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20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石静筠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沈熙苑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等发行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永赢中证 A5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
全文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在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和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
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05-888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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