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的募集已获中国
证监会 2024 年 9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241345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募集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下同)。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各类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
包括募集利息)合计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
制。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
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
率计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
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规模的上限进行调整, 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1)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
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
超过 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
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qhky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
宜。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
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
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
本基金若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
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
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
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完整的风险揭示内容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发起 A; 基金代码: 022414
前海开源国企精选混合发起 C; 基金代码: 022415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不定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直销机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详见本公告“第六部分, 第(三)项”。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的三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同时也可根据认购
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
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认购的相关规定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0%,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M(元) A 类基金份额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 1.2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M(元) A 类基金份额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 0.12%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购费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业务公告。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
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投资人多次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认购费率为零。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对应认购费
率为 1.2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98,914.23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可得到 98,
举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对应认购费
率为 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受理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直销柜台
①开户受理时间: 正常交易日;
②认购受理时间: 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 30 至 17:
(2)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前海开源基金网上交易系统(http:// www.qhkyfund.com)、前海开源基金
APP、前海开源基金微信小程序)
①开户受理不受时间限制(非交易时间内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②认购受理时间: 认购期间 17: 00 前(T 日 17:00 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交
易日的申请受理)。
(1)个人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
②个人税收居民声明文件;
③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④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正反面复印件(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
证、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
⑤投资者本人银行借记卡(存折)原件加复印件;
⑥港澳台投资者需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加复印件,和公安机关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或内地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证明;
⑦未成年人投资者需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在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立基金账户时须准备下列材料:
①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目前电子直销交易系统仅支持持有大陆身份证投资者开户,持
有其他证件类型投资者请致电 4001-666-998 咨询);
②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支持电子直销交易的银行借记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
(3)机构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按要求盖章、
签字):
①《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
②《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
③《直销预留印鉴卡》;
④《投资者远程交易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⑤《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⑥《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⑦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⑧银行账户证明(与我司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
⑨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⑩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若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或场外 ETF 账户, 需出示证券账户卡(如有);
?金融机构投资者需提供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或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明,如:经营金融业
务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保险公
司法人许可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1)个人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妥《前海开源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
②转账凭证回单联(仅当办理认购款项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需要提供)。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请时凭交易密码办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妥《前海开源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
②转账凭证回单联(仅当办理认购款项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需要提供)。
(1)办理认购业务的投资者应通过预留银行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在交易申请当日 17:00 前汇入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或由投资者提供已经在 17:00 前已划款的证明。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银行户名: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
银行账号: 4100 7800 0400 1712 7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时, 以在线支付方式完成资金支付。
(1)每个投资者在同一个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结果, 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受理情况,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
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借记卡/存折等
相关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预留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该银行账
户应为投资者开立的国内商业银行的借记账户;
(7)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客服中心-单据下载, 进行下载打印;
(8)直销业务规则请参阅《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业务规则》以及《前海开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
(二)非直销销售机构
投资者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电话: (0755)88601888
传真: (0755)8318116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刘华栋
联系电话: 0755-22166388
(三)销售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楼
联系人: 何凌
电话: (0755)83181190
传真: (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前海开源基金网上交易系统(http:// www.qhkyfund.com)
前海开源基金 APP
前海开源基金微信小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强
联系人: 罗炜
电话:(0755)83181579
传真:(0755)83181121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 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高鹤、林恩丽
联系人: 高鹤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